更改出生日期的,按照公安部公信传(86)594号传真文件规定:“对更改出生日期的,要持慎重态度,原则上不予更改,特殊情况要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对确因工作失误造成差错的给予更改。
所需证明材料:
1、本人申请;
2、身份证;
3、原始户口底页或迁移证存根;
4、申请人原始档案资料;
5、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人事 部门出具证明。申请人将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受理、调查,由所长签署意见后,上报分(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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