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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弗”事件受害者家属获赔22万元

www.39.net  2008-5-16    
2006年8月份 “欣弗”事件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2006年8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卫生部发文件要求停止使用欣弗。2006年8月1日,孙雪英因注射“欣弗”抢救无效死亡。

将“欣弗”厂商告上法庭
  2006年8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卫生部发文件要求停止使用欣弗,咸阳市卫生局2006年8月10日就“欣弗”出现的不良反应进行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欣弗”并对其进行清点、封存。2006年10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将被告上海华源安徽颖光药业有限公司2006年6月以后生产的 “克林酶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即“欣弗”“认定为灭菌未达规定参数,药物中含有细菌,该药系为“不合格”产品。
  2006年10月17日受害人家属则以产品责任纠纷侵权为由将上海华源安徽颖光药业有限公司以及医院、经销商等七家单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承担因产品缺陷而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等,同时受害人家属基于精神痛苦请求了30万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一审判处赔偿原告220387.95元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6)咸秦民初字第001332号民事判决,被告上海华源安徽金辉制药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170387.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220387.95元。被告咸阳市中心医院对赔偿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驳回原告对被告陕西海星同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陕西呈霖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大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陇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13010元、财产保全费2000元,由被告上海华源安徽金辉制药有限公司和咸阳市中心医院连带承担。判决后,被告上海华源安徽金辉制药有限公司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医院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基本维持一审判决。但是撤销咸阳市中心医院对赔偿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判决,被上诉人咸阳市中心医院 (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诉讼费13010元、财产保全费2000元,二审诉讼费4610元,共计19620元由上诉人海华源安徽金辉制药有限公司承担。至此陕西“欣弗”第一案终于尘埃落定。

(责任编辑:张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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