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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改革药价形成机制

www.39.net  2008-4-18  39健康网  
制定出厂价、标示出厂价、流通环节不加价、工厂直接销售配送到医院

    2007年年底,国家发改委向外界透露了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新思路,在业内外引起强烈反响。这种改革思路能否付诸实施,能否有可操作性,能否有效果,对产业、行业发展有哪些影响?日前,记者就上述问题题采访了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锦霞。

  改革绕不过"以药养医"问题
 
  王锦霞认为,这种改革思路只是研究讨论中的问题,不一定会成为部门规章加以实施。因为,改革的大前提应是解决"以药养医"的体制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医药分开",充分说明这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也是一年多来十几个部委办局组成的协调小组的主要工作之一。在大前提未解决之前,价格改革措施不可能单兵突进。

  近年来,20多次降低药品价格,未能根本解决"看病贵"的问题,说明价格管理在抑制药企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医院合理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负担三方面都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在医疗体制不能得到有效变革前,单纯通过限制药品价格的方式降低医疗成本是很难达到目标的。

  群众"看病贵"的问题,也不是单纯降价或定出厂价或标示出厂价就能解决的。只有从制度安排上落实补偿机制,打破"以药养医"的体制,打破医院卖药的垄断地位,切断医生开处方与卖药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创造出药品销售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药价虚高、百姓看病贵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改革应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规律

  王锦霞认为,改革思路的指导思想应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改革思路的理论依据需阐述清楚,才更便于行业理解和执行,药品价格究竟实行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还是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或是二者结合的模式,需要认真讨论。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针对医药商品实行的是制定出厂价、顺加作价;国家发改委接管药价后,实行制定最高零售价的倒扣作价;现在又要改革成制定出厂价,并将流通差价含在出厂价中。这样重复改革,将花费更大的改革成本,是否有必要,能否形成公开、透明的价格机制,还有待探讨。

  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

  王锦霞造诉记者,协会的一些专家指出,讨论中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新思路,还看不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力度,看不出价值规律应发挥的作用。制定出厂价、标示出厂价、流通环节不再加价、药品销售零差率、工厂直接销售配送给医院等做法都是微观层面上的具体措施,且本质上并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

  改革具体措施应符合现有法规

  对于政府定出厂价、标示出厂价、流通环节不再加价、药品销售零差率、药厂直销等具体药价改革措施,王锦霞认为,改革应符合现有法律规定,应有利于企业创新发展。

  关于政府定出厂价。

  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的相关规定,政府是对商品和服务定价,而不是对产品定价即出厂价,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定义。如果政府定出厂价,就是要回到计划经济或供给制的产品经济管理模式中去,这也是价格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必须先修改《价格法》,否则就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政府定出厂价,实践中很难操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是迅速变化的。由于原材料、辅料、包装材料、能源、电力、劳动力价格的变化,企业经营者都无法预测下个月的生产成本,政府就更难做到。且市场需求的变化势必影响价格,定了出厂价很难及时调整。

  第三,定出厂价不利于企业创新、行业发展。如果制定统一的一个出厂价,将扼杀新药研发创新的积极性。因为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企业研发、技术进步的结果,可以使本企业的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获得超额价值即超额利润。若统一定一个价格,企业就失去了创新的内在动力,严重挫伤企业做品牌、做服务、做研发的积极性。

  第四、定最高出厂价没有实际意义。如果允许把利润等加进最高出厂价中去,实际上就与原来的最高零售价没有区别,只是增加了定价工作自身的成本和开支,事实上,已把"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混为一谈。这样的话," 最高出厂价"本身就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

  关于标示出厂价问题。

  第一,理论上不具备可行性。考证各国的药品价格管理,从未见有标示出厂价的。这种做法既无经验可借鉴,又无理论可遵循,其可行性堪忧。

  第二,实践中不具备可操作性。按照一般商品流通规律,服装、鞋帽、日用百货等所有商品销售从未见有公开标示出厂价的。这种做法的后果,恐怕会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造成流通秩序混乱,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而可操作性极差。

  第三,操作上不符合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若强令要求标示出厂价,将迫使企业更换包装生产线或增加新工位。以一家工厂要投入40万元推算,全国医药企业将因更换包装而损失上亿元甚至几十亿元。投入产出不成正比,将会造成社会资源极大浪费。

  关于流通环节不再加价。

  医药工商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国家的纳税人,应该得到尊重和认可。

  第一,经济越发展,流通业越重要。商业的出现是社会大分工的结果,商品流通作为商品交换过程的总和,其地位是不可替代的。现代流通带动现代工业发展,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也是经济发展的重点之一。

  第二,"水在沙漠里比在水库中更有价值。"这就是为什么商业经销具有特殊价值的原因。美国最大的药品批发商在全球500强的排名中位列前100强,而我国全行业的销售总额还没有他们一家流通巨头的销售额多。因此,我们应该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市场集中度,而不是取消药品批发商。

  第三,马克思指出"流通已经表现为生产的要素","流通中的某些劳动(如保管、货物运输)是增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生产、交换、分配、使用的各环节都追加了劳动,即形成价值。《价格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而将购销差价含在出厂价中,本身就是一道错误的命题,这也在客观上否定了流通业创造的价值。

  《价格法》第十三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这意味着,一旦标明出厂价,流通企业就无法加价销售,加价就违法,那时可能真的没有流通、配送企业了。

  关于药品销售零差率。

  如果实行供给制,国家实施产品调拨,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财政发放,这种做法当然没有问题。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做法显然是违背商品经济规律的。

  第一,社会零售药店在商品的采购、陈列、销售活动中,创造了价值,应在商品交换活动中有所回报才能维持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零差率实质上是对市场经济规律的否定。

  第二,社会零售药店是独立的法人企业,不是国家出资的公益事业单位。他们依靠做服务、创品牌获取企业利润。而要求药店销售药品零差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三,医院药品销售零差率也是不符合经济规律的。医院本来不应该卖药,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医药分开",而零差率不等于"医药分开",不能把"医药分开"曲解为零差率。

  关于药厂直销。

  流通业是市场经济专业化分工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流通,工业产品难以最大范围进入消费群。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医药流通体制问题,一些工业企业自建销售队伍进行全国销售,使战线拉长,成本上升,欠款现象严重。实践使企业认识到,只有与经销商合作才是最好、最经济的经营模式。工厂只负责生产、研发,销售、物流配送由商业企业负责,工商之间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形成医药产业供应链,这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包括我国医药产业在内的基本模式。

  "总之,十七大提出的'医药分开'必须落实。"王锦霞最后说,国家发改委的愿望是好的,也想了很多办法,希望解决问题。但关键是体制问题;其次,方法一定要科学,要符合经济规律,才能实现动机和效果相统一,否则将事倍功半。"

(责任编辑:张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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