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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药品价格管理中的若干问题

www.39.net  2008-4-18  39健康网  
根据当前及今后较长时间内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需要,国家发改委将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定并实施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相对稳定的药品定价办法,以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减轻群众的用药负担。

   同时,规范政府定价行为,进一步提高药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本文结合药品价格管理的实践对与药品价格管理相关的几个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客观评价我国目前的药品价格水平
  从2006年开始,国家发改委分7批对1278种列入中央政府定价范围内的药品重新核定了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也相继调整了增补进地方医保目录的药品价格和非处方药品价格。这是我国药品价格管理史上涉及面最广、影响最大的一次价格调整。 笔者认为,对现行药品价格水平进行客观、正确地评价,是形成正确的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的基础,是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否则,便会迷失我们的工作方向。
  判断一个国家药品价格水平高与低,或是与其它国家比较药价水平的高低,不能仅仅比较其药品绝对价格水平的高低,还应该立足于该国的特有国情,比较其人均收入水平和人均药品支出水平的高低。相同的药品价格,在高收入的发达国家也许显得较低,而在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可能就很高。即便一国的药价总水平只相当于一些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但如果该国的人均药品费用支出只有这些发达国家当前的3%还不到的话,其药品价格偏高是显而易见的。
  以下一些情况也有助于对我国药品价格水平作出判断: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中,普通GMP药品(指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药品)竞价入围13406个药品品规,总平均降价幅度为40.39%。福建省卫生厅厅长杨平在2007年2月2日召开的福建省卫生工作会议上透露,全省医疗机构实行药品网上公开限价竞价后,药品采购价格将下降近47%。2007年初结束的扬州市抗生素和抗肿瘤药品限价询价集中采购中,GMP抗生素有317个药品品规中标,中标零售价与国家定价相比,平均降低49.9%;GMP抗肿瘤药有45个药品品规中标,与国家定价相比平均降低26.8%。
  上述招标结果表明:本轮药品价格调整后,虽然使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水平进一步降低,使药品价格更加接近或反映群众的承受能力和消费水平,但是,现行多数药品价格与药品价格管理目标,与人民群众减轻用药负担的期盼,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即便是政府定价药品也仍有一定的降价空间,需要价格部门继续采取措施降低价格。

二、药品价格呈现出结构性偏高的特点
  从定价性质上分析,属于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相对较低,而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价格明显偏高;对政府定价药品进行分析,一些原来就属于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相对较低,而新进医保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相对较高;从药品类别分析,抗微生物类药品、抗肿瘤类药品、心脑血管类药品价格相对较高,而其它类别药品价格相对稍低;从药品质量层次分析,专利药和原研类药价格明显偏高,而大量国产仿制药价格相对稍低;从药品创新程度分析,那些所谓新药价格明显较高,而普通药品绝大部分价格较低,有些甚至是偏低;从企业数量角度分析,独家生产的药品价格相对偏高,多家生产的药品价格相对稍低;在同品种同剂型的多规格药品中,含量规格小的药品价格相对稍低,而含量规格高的药品价格相对较高。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药品价格不是整体性偏高,而是结构性偏高。因此,笼统地说药品价格虚高是不对的,至少是不准确的。
  这从国家发改委突出重点、有升有降地重新核定1278种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的情况也可以得到证明,900余种药品不同程度地降低了价格,约占70%;70多种廉价药品调高了价格,约占5%;300余种药品维持原价,约占25%。

三、市场调节价处方药应分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
  按照现行药品价格政策,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近2400种,其中处方药1800多种,约占市场流通药品总数的20%。另外,80%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生产经营企业自主定价销售。政府对这部分市场调节价药品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这些药在临床上广泛应用,也是形成药价偏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抵消了政府降低药品价格的效果。为了加强对市场调节价药品的监管,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八部委已经将“扩大政府定价药品范围,逐步实现所有处方药由政府定价”写进了《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统计,截止到2007年4月底,我国经批准生产的药品11323种,其中处方药8334种。这就是说,还有6500多种市场调节价处方药品将纳入政府定价范围。而这部分市场调节价处方药品有以下特点:一是数量多,大约是现有政府定价药品的2.7倍;二是价格高,特别是那些以所谓新药名义出现的药品,在取消备案等监管措施后价格大幅上涨;三是情况不熟,价格部门对这部分药品多数比较陌生,手中掌握的资料也比较少。为此,在怎样积极稳妥地将这部分药品纳入政府定价范围问题上,笔者建议:一是分批、分类实施,首先将临床用量大、价格矛盾突出的几类药品纳入政府定价范围;二是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同时较大幅度地降低药品价格。这样,可以继续保持政府定价药品的价格在总体上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从而减少群众对药品价格管理工作和药价水平的负面评价。

四、制定出厂价是挤压流通领域不合理
盈利空间的重要举措
  与现行制定药品最高零售价相比,制定药品出厂价格有以下好处:
  1.能够较大幅度的降低药品价格。一般将现行定价方式改变为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出厂价,辅之以流通环节和医疗机构的差率管理,实现控制药品最终销售价格的目的,就能够较大幅度地降低药品价格,使形形色色的药品招标失去存在价值,使医疗机构进行二次谈价的空间变小,使变相扩大差率的药房托管运作难度加大,价格部门就能重新确立在药品定价中的主导地位。
  2.能够明确药品生产流通各环节的利益。现在只定药品最高零售价,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三者利益在最高零售价下“一锅煮”,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的利益常常受到处于强势地位医疗机构的挤压。部分生产企业认为,制定出厂价以后,生产企业的利益得到明确,即使今后还需要小幅让利,也是让在明处,因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生产企业。
  3.能够抑制流通流域的不合理促销行为。由于药品流通环节的盈利空间过大,滋养了一大批专搞药品促销的“走票”公司和做药品底价包销的个人。制定药品出厂价以后,药品价格较大幅度降低,他们赖以生存的空间变小了,这使一批小商业公司和个人被迫退出药品经营,这无疑将大大净化药品流通环境。
  4.能够引发制药生产企业的兼并重组。药品制定出厂价以后,虽然保证了大部分企业仍然能够取得合理利润,但由于流通领域不合理的促销空间被大大挤压,一些没有竞争力的仿制药品、包括没有特色可被替代的独家品种,被原先代理销售的公司或个人所抛弃。这就有可能引发生产企业的大洗牌,优胜劣汰,重组兼并。从长远看,这是一件好事,经过一段时间的阵痛,使我国制药工业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5.能够使定价工作更加透明。制定药品出厂价格,规定流通环节差率后,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都很明确,药品价格构成和定价过程也将会变得简单透明。在药品价格这个敏感问题上,提高药品价格的透明度,会更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有利于控制和降低药品价格,也更容易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五、需要重新研究对原研药价格的管理思路
  原研药价格始终是我国制定药品价格政策和调整药品价格中的敏感话题,敏感的缘由是因为其价格不够合理。深入分析,当前原研药价格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原研药和仿制药之间的价差过于悬殊。国家发改委制定99种抗微生物药品价格中可进行对比的23种原研药和仿制药的价格,原研药价格平均比仿制药价格高出195%(详见本刊网络版)。二是原研药和仿制药之间的价差呈现继续扩大的态势。由于原研药和仿制药在价格调整时安排了不同的降价幅度,二者之间的价差在继续扩大。这种默认原研药和仿制药之间的悬殊价差并且继续扩大这一价差的定价思路,显然让人难以接受。如果我们在思想认识上、价格管理方式上没有根本改变的话,原研药和仿制药之间的价差仍将进一步扩大,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中逐步缩小原研药品和仿制药品之间的价差的任务就无法实现。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的统计,医院使用合资、进口药的比重在近年来呈上升趋势,2006年已经达到53.47%,比2005年增加2.74个百分点。另外,近年来,外资合资制药企业在国内增加投资的热情异常高涨,仅在苏州,就有惠氏、百特、参天、协和、助友等企业投资建厂或增加投资。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原研药在价格上占有优势、能够取得高额利润也有关系。

六、差比价规则中的含量差比价系数需要调低
  《药品差比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试行以后,对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抑制变相涨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发挥了很大作用。但《规则》试行中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含量差比价系数(含量增加1倍价格乘以1.7)安排得偏大,需要调整,其理由是:
  1.补偿成本依然是制定价格的基本原则。按照价格学原理,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的社会平均成本是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商品的差价比价反映的是价值量的差别。5mg与100mg的片剂、注射剂,从生产成本到流通费用差别不会很大,而现在的含量差比价系数却让价格却相差很多。如国家曾经定过价的胸腺肽,从5mg到100mg共8个规格,价格从5.5元一直到54.9元,如果5mg的5.5元是合理的话,100mg的54.9元就太高了。
  2.现行差比价系数是形成药价虚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招标中,有些高含量药品价格偏高,而中标价却很低,显得空间很大,这与含量差比价系数着有密切关系。目前,许多省市药品招标中存在高含量规格都以非常低的价格投标现象,这里虽然有招标中价格竞争的因素,但起主导作用的应该还是现行含量差比价系数提供的价格空间太大。
  3.含量规格较多的药品价格不好安排。现在的差比价系数会使有些含量规格较多的药品,出现高含量药品价格奇高,低含量药品价格不好安排的情况。最近遇到一个比胸腺肽更典型的例子:某进口药品的规格从1mg到100mg共7个规格,含量跨度比胸腺肽更大,如果1mg定价也是5.5元的话,100mg的价格就是187元,连企业自己都感到太夸张,价格没办法安排。这187元的药品,投标时报价很低就一点也不奇怪了。
  4.应该利用调低含量差比价系数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现在降低药品价格很困难,有来自企业的反对,也有来自地方政府的要求,还有来自境外机构的压力,尤其是降低专利药原研药价格非常困难。然而,我们现在改变定价规则,使之更符合按成本定价的原则。如果调低含量差比价系数,将会形成一次很有力度的降价,国企外企仿制药原研药一视同仁。我觉得不应该放弃这个机会,尤其降低的确实是那部分价格很高的药品。当然,更重要的还是可以杜绝以后再产生这类高价药。至于说市场已经接受现在的差比价系数以及行业协会也表示了相同意见,那是因为利益所在,我们不能据此就认为现在的差比价系数是合理的而轻易予以认同。

(责任编辑:张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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